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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新闻资讯 | 发布时间:2024-01-05 00:38:53 | 点击率: 1
日前,湖北省宜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陈警官来到我的办公室,将补查的一份问询证人的笔录交给我。“仍是你们仔细,我得向你们多多学习。”陈警官说道。
本年6月12日,我承办了一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偷盗案。公安机关确定嫌疑犯刘波在本年5月2日至5月12日间,先后驾车在宜城市偷盗作案三起,偷盗摩托车三辆,价值共5280元。
我审阅了悉数檀卷资料,并提审了刘波。我发现,公安机关确定的三起偷盗中,有两起事真实依据上存在对立无法确定,仅有一同偷盗“广雅”牌摩托车的案子依据比较充沛,可以确定刘波的行为构成偷盗罪,应当批准逮捕。所以我开端制造《审查逮捕意见书》,将相关依据资料录入共同事务运用体系。
当我录入公安机关供给的被盗摩托车车架号(车辆辨认代码)相片信息时,发现公安机关供给的相片显现车架号与“广雅”牌摩托车失主匡某供给的车架号并不共同。依据匡某的陈说及其供给的购车收据,车架号中第九位数字是“0”,而公安机关供给的相片上这一数字是“9”。
依据现在的依据,或许得出两个不同的定论。一是刘波偷盗的“广雅”牌摩托车不是匡某一切,失主还有其人;另一定论便是匡某的购车收据上的车架号在书写时产生了笔误。假如归于第一种状况,该案或许因依据不足而不能批准逮捕。
会不会在同一时间、同一地址有两辆类型相同的摩托车被盗?我告诉侦查人员,让他们调取本年5月的报案记载。公安机关很快回复,称没有其他人报案。我主张侦查人员找到匡某购买摩托车的商家取证,成果证实是商家在填写收据时呈现了笔误。终究,刘波被批准逮捕。由此,我领会到了什么叫“细节决定胜败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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